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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2 08:43:12

深圳商标注册转让相较于注册商标来说,是一个能够快速获得商标的方法,也因此有很多企业为了以后的发展会大批量转让商标,获得更多的商标。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限制呢?

1、商标的转让人必须是实际所有人,在这一点上有很多受到欺骗的案例,有一些转让人自称是商标的所有人,但其实可能是虚假的,那么使用这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转让,必然是没有什么法律效应的。也有许多人自称是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进行仔细的审核,看他是否有能力代表,以免受到欺骗。

2、在法律层面上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该商标的所有人其实是两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要进行商标转让,这种操作的话,那么必须要两个人同时同意,并且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等,如果你发现你想要的商标是两个人的,但是你又只获得了一个人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可能是对方私自同意,这种转让是无效的,警方遭受欺骗。

3、商标法规定,如果有相似商标或者与商标相同的其他商标,必须一起转让给对方,这首先是由法律上的规定,其次,这也符合正常的逻辑,比如说如果我给了你一个商标,但是我又留了一个相似商标,如果日后我们的产品在市场上相遇,就会产生一些纠纷问题,所以说为了规避这些问题,就有规定说必须一同转让。如果商标局在审核的过程之中,发现还有剩余的相似商标,那么就不会被批准,这一点需要格外的注意。

专利技术被他人申请专利,自己是不是不能使用该专利了?

我们了解下什么是先用权的抗辩;先用权抗辩是指根据《专利法》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如果他人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使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的必要准备,则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他人仍有权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该项发明创造,其制造和使用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上规定如果专利人已经有利某项技术,但是技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专利某天突然被他人申请了,这个时候使用专利抗辩的方式,还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并且实施销售产品都是可以的。

专利技术既然实施抗辩的方式那么前提当然需要有证据证明该专利技术就是已经实施过,发布过产品的一些条件;如果没有那么就无法实施抗辩;既然可以获得使用抗辩的可以直接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但是不能转让给其他人许可给其他人,专利技术只能通过一并继承的方式给予他人。

我公司在市场销售产品被别人申请了专利怎么办

首先,专利申请不一定能获得授权,在获得授权前您们也许仍然是安全的。

第二,收集在申请日以前已经有销售的证据,做好无效该专利的准备,以防对方获得专利权以后返告你们侵权。

第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己的产品自己早申请。

第四,如果有“窃取”的有力证据,可以打权属诉讼,有机会把对方的专利权直接夺过来。

在中国依然可以申请中国专利,但因注意以下情况:

1、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

2、已单独申请中国以外的某个国家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已超过12个月,此时不能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能会因为外国申请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3、已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但指定国家不包含中国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在12个月以内,此时可以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

4、已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但指定国家不包含中国的专利,且外国申请日距中国申请日已超过12个月,此时不能以外国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在中国申请专利,可能会因为国际申请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

对于专利权停止的疑问,很多申请人不清楚这个是怎么回事,通常比较刨根问底。

专利权的停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没有依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抛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停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交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停止告诉,告诉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康复程序或康复未被同意的,在停止告诉书宣布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布告。以后,专利申请檀卷存入失效檀卷库。专利权停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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