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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商标授权后可以转授权吗?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9 08:36:11

获得商标授权后可以转授权吗?获得商标授权后,是否可以转授权,需依据授权合同而定。如果在授权合同中有明确可以转授他人的,则可以使用转授权,合同如无规定,则默认不得使用转授权。商标授权,又称商标许可,是指深圳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授权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们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有多种类型: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如果需要转授权,则需在合同中明确转授权使用范围、使用前提等。

注册公司选用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常常会混淆两者的涵义。它们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则依法由上级任命或由企业权力机构依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三、两者组成的人数不同: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而法人只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独立行使法人职权。

四、两者的权限不同: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直接代表法人对外行使职权。

五、两者变更的法律程序不同:法人代表的变更没有一定的程序,他不需要登记;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应登记的事项之一,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如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董事长必须是股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商标行政诉讼是对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那么商标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有什么?

1.一般来说,凡是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当在知道行政具体行为的三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提出。

2.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做出行政具体行为的工商管理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接管。

经过复审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导读:高新技术企业通常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需要不断开发和积累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以保持企业技术的优势;二是需要保护好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以能够利用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否则将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如何让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真正为高新技术企业带来好处。

根据2016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中所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同时,也详尽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组织与实施、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那么,站在企业的角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到底有哪些真正的好处呢?

这还得从高新技术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说起,即“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要求研发型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自主知识产权能力。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高新技术的发展就缺乏强大的支撑,高新技术企业想要稳步发展也将变得举步维艰。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竞争体现在市场上,市场的竞争体现在商品上,商品的竞争体现在技术创新上,技术的竞争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多少有极大的关系。世界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无一不是知识产权的“大户”。就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技术是其生存的前提,技术保护是维持其生存的保证。只有不断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靠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占领市场,才能取得竞争优势。

2.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创新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灵魂”,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长盛不衰的动力。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创新制度,以保证企业强大的生命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是一种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基本制度,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机制。建立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不流失,并获得生产经营的独占权,及时收回投资。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又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向更高层次发展。

3.保护高新技术业主对其高新技术成果的正当权益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智力成果关系,高新技术是一种富有活力的智力成果,更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知识产权法律通过调整高新技术开发者、投资者、应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能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向相关行业拓展,优化高新技术产业结构,又能切实地保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高新技术产品市场流通秩序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秩序。

4.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的发展以为例,政府出台大量促进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企业可结合自身条件匹配相关科技创新政策,既可以得到政府方面的认可和财政支持,也使得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效益发挥到最大。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技术创新是高新技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石,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优势进入市场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知识产权机制既保护了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也使其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样就可以激励这些企业继续进行技术创新,吸引研究开发投资,形成良性循环,达到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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