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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时存在哪些误区和模糊认识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0 08:22:52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商标意识逐步提高。多数企业不但及时申请深圳商标注册,还不惜重金注册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但是我认为在部分企业中,在注册商标问题上存在着模糊认识和误区。

一、“企业注册的商标,使用了多年,远近有一定名气,图案不理想也不能更改。

其实,企业可以用原来的商标名称,另选配其他图形,重新办理注册申请手续。

二、“企业名称带有县以上行政区划,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受法律保护。商标局在发布商标注册公告时,以企业全称公告。但办理注册申请时,要声明放弃通用部分。商标注册很重要。

三、“企业只要有商标就没有必要考虑商标注册问题。

按照《商标法》规定,一类产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较多,可以使用同一个商标,但要分类办理注册申请手续。目前,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家,积极办理防御注册。有的企业有上百个商标。

四、“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后,只要商标局核发了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就永远是我的了。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满10年的前半年开始办理商标续展手续,最晚不能超过满10年后的半年。否则,这商标将被商标局取消,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办理这个商标注册申请。

五、“企业名称、地址变更,商标没有变,没有必要办理任何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名称和地址改变,必须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否则,新名称、新地址用原来的商标,不但不受法律保护,一旦有商标纠纷,有理变无理。

六、“只要我同意,我的商标让给谁使用都可以,不必办理什么手续。

商标注册人同意别人使用自己的商标,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使用时间、类别、产品、质量、使用费用等问题有明确规定,并到商标事务所办理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事务所再将备案手续转商标局,这个使用许可才是合法的。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所谓“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此外,注册申请人在驳回复审、商标异议以及复审阶段进行上述行为以取得商标注册,也应当被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但是如果当事人在诸如商标转让或者许可等与商标注册无关的程序中采用欺骗手段,不适用该条款。

适用“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条款,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适用5年争议期限和申请人的规定。《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以相对禁注理由提起撤销商标请求的,应当由商标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第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相对禁注理由时,应不超出相同或类似。

商标显著性如何判定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讲,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个人专利转让取得的收入,通常各地税局对此是一事一议的,处理结果都是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进行的处理。但是为什么不是财产转让所得呢?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使用、收益、处分其创造,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及排他性。此外,专利权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专利权是两权一体的权利,既有人身权,又有财产权。

(2)专利权的取得须经专利局授予。

(3)专利权的发生以公开成果为前提。

(4)专利权具有利用性,专利权人如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使专利得到充分利用。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人们因使用权利、或如信息、服务等无形财产而支付的任何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技术转让所得仅是技术使用权转让所得,而非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技术所有权转让所得应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征税。

二、特许权使用费不仅包括专有技术,还包括设备租赁及情报。

三、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专有技术既包括转让前已存在技术,也包括技术使用过程中研发形成的保密性技术。综上所述,认为专利转让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在执行过程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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