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注册条件有哪些?

商标注册条件有哪些?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5 08:18:35

商标与你携手同行,它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让我们再来对它做一下详细的了解: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多少,没有一个非常固定的判定。商标在投资或经营过程中作为资产的价值,即商标资产所含资本量的大小。是指其资本价值,而不是荣誉上的或主观上的价值。常见的价值判定通常决定于商标的认知度、认可度,以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的预估测值来评测。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商标的重要性就好比名字对于一个自然人一样。有一个叫得响并且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是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基本前提。在如今这个被信息主宰的时代中,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往往取决于该产品生产厂家的知名度。商标与你携手同行,快快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商标吧!

1、深圳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即商标后期专用权的所有人,国家对商标注册人有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并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其中: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生产、制造、加工、选择、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专用于其提供的服务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申请代理选择:我国的国内商标注册,实行商标代理和当事人直接办理双轨制,即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愿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自行办理。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从事涉外代理业务的中国商标代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代理。

3、商标注册条件符合:我国对注册商标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商标才能申请,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

1)商标构成要素: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和易识别性。《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应当具有鲜明的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禁止条款:商标法对商标命名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禁止使用的商标名称,如直接代表商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的文字、数字等,与国家有关的敏感词汇,明令禁止。

商标也叫牌子或者品牌,是消费者识别企业或者产品、服务的一种途径。比较常见的一般分为文字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它们可以单一注册,也可以组合注册;单一注册可以组合使用,组合注册不能分开使用,2014年我国也开始了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

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者,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而在非类似商品上将其商标分别注册,如红蜻蜓将其商标从鞋类扩展到其他领域。以免被败坏名头。比如蒙牛公司并不生产农药,但也将农药等类别进行注册,试想如果他人在农药注册后卖蒙牛农药,那样谁还敢喝蒙牛的牛奶,目的就是对品牌的保护。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的是文字近似,有的是图形近似,这些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仿冒或注册,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如大白兔同时注册了小白兔、大花兔、大灰兔、白兔。关联商标:根据产品性质进行区分,如宝洁公司名下就有不同作用的去屑、柔顺、营养等飘柔、潘婷、海飞丝等众多品牌。

方便区域管理:同一款产品针对不同区域投放,避免单一;便于发展代理商加盟店,占据市场份额。看似简单的商标,实际上是隐含了企业的经营之道,现在因商标侵权而导致的巨额经济赔偿或者刑事责任,因商标导致企业多年品牌改名或影响上市等,也有因商标一夜暴富,绝处逢生的案例都数不胜数;机会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商标专利有着唯一性,不是花钱就能办;建议企业在忙着研发、找市场的同时一定要重视商标,商标才是你研发、市场的载体,尽量多和本地有实体经营的知识产权机构多沟通,目前很多企业也选择稳定的知识产权顾问,为自己企业发展提供商标专利服务。

依照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同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等构成的,使用于商品上的、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同一种商品的显著标志。将这些文字、图形或者图案向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专用权的,是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依法享受专用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红塔山”、“云烟”等品牌商标业经合法注册,是国家保护的注册商标,张路、李先实对此是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未经专用权人许可,擅自在香烟中使用该注册商标,显然属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使用”行为。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给商标所有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其他严重情节等。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法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据此,依法可认定张路、李先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属“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一篇: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下一篇: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