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标注册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可以注册?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8 08:08:42

深圳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基本原则,此外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还遵循“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我国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的做法。《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果申请人同时开始使用或者均未使用该商标,则由各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规定期限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有时,因为你的工作很花哨,人们想买你的工作,并想买你的工作作为赚钱的方式。然后,如果您的作品已经申请版权,那么您需要进行版权转让。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的年度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0%以上。我们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纳税,例如个人所得税,而版权转让也需要一定的税费。如何支付版权转让税?

如何支付版权转让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8号总统令):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劳务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物业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如果超过4000元,扣除额为20%。费用是应税收入。

2.对于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00号令):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述个人收入的范围: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的收入;使用版权所得收益不包括报酬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辆,船舶及其他财产的个人转让所得。

因此,在转让版权时,应根据特许权使用费和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进行版权转让时,您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款,以便将来不会有任何问题!如果您对此仍然不了解,请联系我们在的客服,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让您轻松处理版权转让税的问题!

申请商标是正常的,而想要了解商标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掌握一些知识,而首先我们就是要了解其在现实社会中主要面向额领域,而且在通过各种领域的专业认识之后才会有更为准确的注册和使用方向。那么,在注册商标方面主要是面向哪些领域呢?并且在此领域中发挥的实际效果又是怎样的,都是西药我们有更专业的认知。

其次,一般来讲比较普遍的就是在产品开发的时候需要注册商标,而且其中在注册的时候虽然在难度上会稍微大一些,但是在之后的使用效果上还是比较不错的,切实际的能够保障我们很多的权益,而且在产品的后期开发工作中能够达到扩大产品的市场影响力,以及推动品牌市场运行。还有在品牌的确立方面,也是主要以来商标来进行确认工作。

最后,其实就是在公司的正常项目承接的时候也是需要注册商标的,因为公司项目的开发工作就标志着后期的商业运转,但是接触到商业方面的时候作为前提条件就是拥有自己的商标,才能够在法律保护的情况下进行项目的正常开展运行,而且减少存在的内在风险,以及降低在市场的敏感度,所以总的来说这种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这些都是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与开展工作带来保障措施和更多有利条件的,更为完善的商标使用也是作为正规机构所应具备的条件。

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后登记商号若构成商标侵权有三个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商号;

(2)将商号在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3)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

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

 

上一篇:申请商标注册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下一篇:如何规避商标注册驳回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