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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查询对商标注册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5 08:47:13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为区别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一种商标。但是你知道深圳商标注册的过程吗?商标查询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注册前,对所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具体说明如下情况:

1)对《商标法》规定的不具有重要意义或者禁止使用的文字,不能查询,以确定其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批准;

2)以前申请的时间相近的,查询结果不予反映;

3)如果查询报告中提供了多个可能构成类似商标的商标,不能代表商标局的审查意见;

4)对于合并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数字,也会导致该商标整体被驳回;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通知单》付款后,将收到《商标申请信息》,检查申请表填写部分是否填写完毕,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所需信息是否齐全审查:商标局检查有关商标是否具有重要意义,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的注册规定。

报纸公告: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果没有异议,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注册成功:商标注册获得批准后,将商标的详细情况记录在注册簿上,并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如何正确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首先,我们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商标注册并非100%成功。需要在早期进行检查和询问。正式代理人通常告知注册成功的风险和概率,而非正式代理人只赚取代理费。早期很少进行检索和查询,直接让申请人注册。

其次,在价格噱头方面,非正规中介通常以低价或免费等噱头吸引应聘者的注意,然后通过收取更多的代理费来赚钱,然后以各种理由满足自己的利润。此外,夸大其词和虚假承诺:众所周知,商标注册并非100%成功。影响因素很多。非正式代理人一般不会通知申请人,为了赢得生意,他们会对客户不可靠的承诺进行空头支票。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局收到材料时将扣除预存费用。这个费用是一次性的,没有第二次收费。很多非正规中介公司都急于盈利,在注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收取其他费用,造成二次或多次收费。

异议变成摇钱树:就在商标申请人备受漫长的商标确权周期的煎熬,被商标壁垒堵在市场门外苦不堪言的情况下,有一批商标异议专业户却异常的活跃。这些专业户有的出于不正当的目的利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他人的商标及时注册;有的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当事人,被异议人为能早日走出异议沼泽,只好花重金买异议人撤销异议。法律设置的异议权成了他们的摇钱树。

实际上,这种商标异议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例如,有一位公民,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其中一个被提异议的企业,其商品因无注册商标被商场拒之门外,现已在仓库积压了上百万的商品,企业领导急得上窜下跳。于是,这个企业千方百计、四处托人与异议人交涉,希望花钱买得对方撤销异议,但要求写出字据。异议人却表示:我从不留字据,咱们到商标注册大厅,你一手交钱,我一手交撤销异议申请书。

目前,许多企业就是被这种一手交钱、一手撤销商标异议的异议专业户摆弄于股掌之上,一边是被异议的商标,短时期内无法取得核准注册,另一边是没有注册商标,商品进入不了市场,为了早日摆脱困境,只好接受敲诈勒索。如此,也必然使商标管理机关原本已经沉重不堪的行政审查雪上加霜,形成恶性循环。是否设立简易程序面对商标注册异议存在的问题,人们一方面抱怨商标管理机关行政效率太低,一方面又无可奈何。因为法律规定的异议制度本身没有问题,商标管理机关亦在努力提高审查效率,但是,也只能在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努力。

有关人士指出,只有程序而没有效率,等于失去行政能力。现有的商标管理机关的机构和编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法律虽然设置了异议制度,但是不够完善,只规定了初审公告后3个月为异议期限,没有规定行政审查裁定的期限,异议案件不分难、简一律排队,加之内外贸把注册商标当成市场通行证的做法损害了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都加剧了商标异议情形的恶化,无形中损害了市场环境和相关企业的利益。

有业内人士建议,通过增加管理机关编制来提高行政效率,显然是不切实际的,相关部门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比如请求立法机关通过相应的形式对异议申请人的资格做出限定;比如提升异议的门槛,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比如设立商标异议简易程序,避免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排队等待;比如设定一定的条件,强化识别恶意异议的功能;比如制止内外贸对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修改等等,以改善商标注册异议的恶劣形势,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人名可以注册商标吗?其实不是不可以,有一些人名注册的商标很常见。那么哪些人名不能被注册商标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首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钟南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早在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那么,人名能否被注册成商标?哪些人名能被注册成商标?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法官助理徐川涵对此作出详细解读,指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名人姓名能否注册商标本人或经授权方可注册关于商标,徐川涵解释称,通俗地讲,就是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品牌”,消费者认可某种商品,其品牌就会具备辨识度,从而产生品牌价值,商标作为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形象塑造具有重要意义。

“将品牌注册为商标能更有效地保护企业利益。”徐川涵说,企业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同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则构成侵权;反之,若企业未注册商标,正常经营活动也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企业非但无法盈利,还可能产生赔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注册商标成为企业的共识。相应的,具有辨识度的人名也就成为商标的选择之一。

徐川涵解释称,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将姓名商业化利用予以保护的条件应满足两点,即特定名称应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用于指代该自然人;特定名称应与该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当然,人名类商标也不能随意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几种情形,并未明确人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但在其第一款第(八)项明确“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而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也属于“其他不良影响”。徐川涵称,从公众人物领域看,其本人或经授权后,确实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李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早在多类商品上注册“李宁”商标;董明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董明珠”“董明珠的店”注册为商标;林志玲亦将自己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姓名权属于人格权,但也包含经济利益,名人姓名尤为突出,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公众人物自身的商业价值联系紧密,社会公众极容易将商品和该公众人物联系起来。”徐川涵说,若公众人物的姓名可以被随便注册为商标,将会产生“搭便车”的竞争行为,扰乱市场正常秩序。

公众人物具有高辨识度姓名属于禁止注册范畴此外,公众人物也有受众范围和知名度的差别,商标审查一定程度上具备主观性。对于已经去世的名人,司法实践一般从不良影响层面考虑;而对于在世的名人,若非姓名权人率先注册商标,则姓名权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无效。徐川涵举例称,在乔丹商标争议行政诉讼系列案件中,乔丹体育公司作为国内有名的体育用品销售公司,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而迈克尔·杰弗里·乔丹(MichaelJeffreyJordan)作为消费者熟知的著名篮球明星,其姓名具有高辨识度,但其并未代言乔丹体育公司的商品。“乔丹”系“MichaelJeffreyJordan”中“Jordan”的中文译名,最终,法院认为涉及“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依法应予撤销,而对于拼音“QIAODAN”“qiaodan”,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不享有姓名权。

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相关公众对外国公民姓名的一部分的中译文与特定主体建立了稳定联系,就可以视为外国的民事主体对这一名称的中文翻译享有权利。据徐川涵介绍,能否以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商标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考虑。

比如,钟南山院士的姓名就是在特定的时间节点和社会环境下,不仅具备了高辨识度,还应列入“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范围,属于禁止注册的范围,商标局认为其注册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是比较妥当的。对于非公众人物的姓名,徐川涵说,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也就是说,普通人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是可以被注册为商标的,但若姓名文字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被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此外,徐川涵提到,因姓名具有一定的重复度和近似度,注册之前还需查询有无在先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若因自身姓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能以姓名权主张相关权利,还需证明自身姓名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前就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消费者看到该商标会在商标专有权人和姓名权人之间建立稳定联系。

在快速发展和扩张的过程中,行业往往伴随着名称的变更和地址的迁移。但很多企业在成长的同时,却忽视了商标也要与时俱进、变革。如果企业不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损失很大!本公司备有“商标变更”相关资料,并与您共享!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旦对商标进行管理,不依法变更的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所以不要因为一个小原因失去一切。遵守法律程序更安全!一旦别人提出“撤三”,就无法提供直接使用的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一经申请“三退”,不想撤销商标的,必须提供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但是,变更注册人名称的,不能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也不能采纳实际使用的证据。

这势必影响商标评审的结果,对注册人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变更地址,不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的,商标权可能丧失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请求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法联系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了回复的机会。商标局将视为拒绝答复,撤销其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要求其限期答复。企业地址变更,商标注册信息不随之变更的,注册人将无法收到商事法官的通知,丧失复审机会,商标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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