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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种类有哪些?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17 08:20:27

深圳商标注册中商标公告的主要内容种类有: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注册商标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公告、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注销注册商标公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以及商标局认为需要刊登的其他公告、通知等。

1.初步审定商标公告是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认真综合审查,认为基本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作出可以初步核准注册的审定结论时发布的商标公告。该公告的目的:一是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机关团体都可以依照商标法规,对商标局审定的商标进行监督,以利于准确地核准商标注册;二是使在先的商标注册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有维护其权益的机会,以避免和减少商标注册后可能发生的争议。

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并不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专用权的凭证,而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经程序。

2.注册商标公告是在初步审定公告后,经过3个月异议期,无异议或经过异议裁定程序,异议不能成立时,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对申请的商标予以注册时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晓谕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任何人不得侵犯。

注册商标公告是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3.续展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为了延长注册商标的法律实效,在有效期满前向商标局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予以续展时发布的公告。续展注册商标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满后仍为合法的商标专用权主体。

续展注册商标公告也是商标权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法律凭证。

4.转让注册商标公告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该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众商标权主体已经变更,新的主体取得商标专用权。

转让注册商标公告是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凭证。

5.变更注册商标公告是商标注册人申请变更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商标局核准时,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公众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已经发生变更,原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不再使用。

变更注册商标公告并不产生新的商标权主体,而是原商标注册权主体的变更。

6.注销注册商标公告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及在宽展期的6个月内未申请续展注册时,商标局依职权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以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告知相关公众该注册商标已失去其原有的由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权。

注销注册商标公告是宣布商标权人失去商标专用权的公告。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向商标局备案时,由商标局发布的公告,以告知相关人被许可使用人取得了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是商标使用权人取得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合法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商标的初步审定和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本条与原《商标法》第十六条相同。本条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初步审定以及公告等程序。

现在在商标注册代理这个服务领域中,包括的已经非常广泛,很多这种代理机构在运作的时候,不仅只申请商标的业务,而且很多余商标相关或者衍生出来的业务,都在这些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中。

现在很多商标代理机构在运作中,尽是商标部分就分成了很多的领域,其中商标在经营中不仅包括很多不同的方向,在商标的服务中不仅包括国内商标,还包括很多国外的商标服务,另外在涉及到商标服务的信息中,很多代理结构还提供商标操作和商标取名的服务。

现在很多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在运作的时候,自己招收的工作人员越来越全面,其中这些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还能够向用户提供商标设计的服务,所以从商标的设计到申请,再到后期的维护,这些代理公司都能提供服务。除了这些服务之外,如果用户有专利权或者著作权方面的业务也可以到这些代理结构寻求服务。

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即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中国人对自己的家乡务必热爱,以至在为自己的商品选择商标时,常常想到用地名作为商标。不过我国对地名商标亦采用了限制注册的原则,即仅对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不在禁止之列。

在我国,地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般有下列情形:

(1)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称谓和其他地理区域的名称,包括乡镇、街道、胡同、山川河流等地名,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2)地名具有多种含义,地名本身的含义并不突出,如凤凰、长寿等。“凤凰”,其第一含义是传说中的一种鸟,当其使用在商品上时,人们也首先针将其视为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省凤凰县。

(3)地名经长期使用后,已被消费者熟知,可以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具有了商标显著性的特征,如青岛啤酒、贵州茅台等,即地名经使用后获得了显著性,产生了第二含义。

(4)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这类商标不可避免地将地名作为其组成部分,如金华火腿。所以,现实生活中地名商标还在一定程度上大量存在。但地名商标的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它的保护也存在特殊性。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共同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及其他有关的申请。非经马德里系统途径办理商标国外注册的,不属本办法的调整范围。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者委托国外代表人或者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国外的分公司代为办理。

第三条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第四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获得注册的,可以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资格,其商标已经在商标局获得注册,或者已经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第五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向商标局寄交申请。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商标公告的主要作用是:刊登《商标法》规定应予以刊登的公告事项,能使之产生法律效力;有利于对注册在先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将商标注册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商标注册工作的质量;便于申请人在申请前查阅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他人已注册或者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以免申请遭到驳回。

目前,《商标公告》每月出版四期,每期分为上、下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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