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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

作者:深圳仁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06 08:35:40

商标对于任何一家企业来讲都非常重要,企业需要将商标注册完成之后才能够顺利地将公司注册下来。很多创业者不知道应当遵守那些商品分类的原则,所以在注册之前了解相应的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助于我们在注册过程中少走弯路。那么深圳商标注册中商品分类的原则有哪些呢?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我们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各类标题均未涉及到某一产品的功能或者是用途,那么也就标志着,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那么就可以按照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原则。有的组合产品具备很多的功能和用途,可以分在各组成功能或者是用途相应的类别里,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则可以直接采用其中一种注册流程。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申请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己的产品来找自己所对应的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5、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商标注册成功后还需要注意其他几个方面的疑问,如: 

1、注册商标大概严厉依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或效劳运用,商标注册人逾越上述规模运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象征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2、商标注册人不得随意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许其组合,否则构成商标的不规范运用; 

3、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由商标转让中的受让人向国家商标局处置商标转让手续; 

4、商标注册人容许他人运用注册商标的,有必要签定商标容许合同,容许人应当自容许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处置商标注册后的容许合同备案,此外,容许人还需要监督被容许人运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效劳的质量。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商标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商标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要符合法律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自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商标注册人违反有关报备案规定,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如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另外,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指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了解某一特定的注册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而与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发生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除了商标近似外,“易产生不良影响”这个理由也是造成商标注册失败一大原因。《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呢,《商标审查标准》规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判定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今天为大家盘点一些因“易产生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看看究竟什么样商标才会造成“不良影响”:

1、涉及政治因素 “八陆菌”商标申请商标“八陆菌”不是现代汉语的固有词汇,显然是申请人臆造的,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29类“干食用菌”等商品上似乎还挺有新意,就因为读音与“八路军”近似而被认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至于商标局审查员为何会有如此联想呢,百度一下就会知道: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要想商标顺利通过初审,一定要有政治敏锐度,申请商标不能在任何一方面涉及政治因素,不仅是历史的层面,还包括理论的层面,比如下面这个例子: “第一世界”商标申请人某公司的企业字号就是“第一世界”,其申请注册“第一世界”商标合乎情理,但是“第一世界”这个词组显然不是该公司想出来的,其形成有其特定的政治背景,更有一套深厚的政治理论。这样的词组被拿来作为商标使用,久而久之显然会产生第二含义,从而淡化其原有的政治意义,因此被认定易产生不良影响。

2、涉及宗教因素 “南少林”商标“南少林”商标驳回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众所周知,饮酒系佛教禁忌。本案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南少林”,指定使用在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可能伤害佛教徒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涉及文化传统 “二人转”商标“二人转”很多人都听过,是发源于东北地区的一种说唱艺术,为普通老百姓所喜闻乐见。但是“二人转”的避孕套大家就没有见过了,这位黄女士将“二人转”申请注册在避孕套等商品上,企图实现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效果,自以为是一个申请商标的好点子。但无奈“二人转”毕竟是一种受众范围很广的艺术形式,作为商标注册在避孕套等商品上显然不利于“二人转”正面形象的传播,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也在情理之中。

4、涉及社会风俗在商标代理实务中,我们已经多次遇到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格调不高”为由认定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况,这是目前商标审查中出现的一种比较新的驳回理由,尤其是一些带有贬义的日常生活用语易被认为“格调不高”,比如“泼妇鱼庄”等。以下例举了2个比较有趣的例子: “俗”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实际上是以图形商标进行申请的,但该图形显然在字形上很像“俗”字,申请在酒等商品上易被呼叫为“俗酒”,估计审查员因此认定该商标注册在酒上略有不雅,因而将其驳回。“毛驴子”商标  本商标是纯文字商标“毛驴子”,从字面含义看就是指动物中的驴,但事实上在新疆等地方言中“毛驴子”通常是骂人的话,泛指牲口,不是人,这样的词汇申请注册成商标显然不太合适。

5、涉及教育因素 “金童童及图”商标“金童童及图”商标驳回理由:许多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时为了独树一帜,往往会自创一些不规范的汉字或者变造一些成语,企图在字形或含义上吸引公众的注意力。此类商标因是对汉字、成语等的不规范使用,如果允许其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对正确的汉字、成语的认知,显然不利于我国语言文化的普及,尤其是对正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小学生而言,其不良影响是深远的。因此,此类商标通常都会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如上述商标“金”字为汉字的非规范写法,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有线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会扰乱规范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和经验性相结合的工作,要想在最大程度上节约商标申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则一定不能对要申请的商标掉以轻心,在没有十足把握的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人士或将其交给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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